4.7 消防给水


4.7.1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4.7.2 消防水源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优先选用市政给水,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4.7.3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b)固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附录A试验结果确定,但不应小于1.00h;
    c)其他功能区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4.7.4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宜在场地内路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b)消火栓设置数量应符合灭火救援要求,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于4支,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c)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d)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e)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f)配电装置区域附近应配备喷雾水枪;
    g)站区设置专用消防室(箱),配置消防水带、水枪和消防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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